Yeni Türk Ticaret Kanunu'nda Haksız Rekabet Suçları
Yavuz Erdoğan, “Yeni Türk Ticaret Kanunu'nda Haksız Rekabet Suçları”, Legal Fikri ve Sınai Haklar Dergisi, 2012.
商法 刑法
译文摘要;著作本身以土耳其语发表。
旧《土耳其商法典》第56条曾明确定义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谓以欺骗行为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规则之方式,对经济竞争的一切滥用";新《土耳其商法典》则不作定义,仅强调防止不正当竞争的目的与原则。
不正当竞争制度因其经济后果与法律后果而极为重要;新法典对其重加构建却未作定义,犯罪之成立因此可能陷于不明——报告遂以不正当竞争罪为题。该罪规定于《商法典》第62条。
依《商法典》第54条,不正当竞争条款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全体参与者的利益及诚实、未受扭曲的竞争——换言之,防止经济竞争权的滥用。盖竞争权与一切权利相同,受《民法典》第2条诚实信用规则的约束;法律借此强调:该权利一经滥用,即不受法律秩序保护。
研究依循土耳其刑法学界通行的体系考察本罪:先阐明受保护的法益;继而分析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之后,评述犯罪的特殊表现形态、制裁及侦查程序。评述始终兼顾学说观点与相关司法裁判。
评述的结论指出:《商法典》第62条所禁止的并非竞争行为本身,而是竞争的滥用;且该条所规定的行为不仅可针对竞争对手企业,亦可针对消费者。
合观《商法典》第55条与第62条可见:立法者在规定不正当竞争的刑法后果时,实际承认了本为私法目的而例示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引起刑事责任。报告指出,依罪刑法定原则,以例示方式列举行为在法律上并不妥当:刑法所要求者,乃是给出犯罪定义,使一切可能落入其中的行为均纳入犯罪范围。第62条的立法理由明言:条文未列举、但构成侵权行为的其他情形不予处罚——如此,足以对个人或机构造成极严重损害的诸多行为将可能不受制裁。作者认为(正如故意杀人及其他犯罪并不逐一列举可用的工具),第62条本应不援引第55条,而就刑法目的完整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全部要件并确定其刑罚,将具体案件的解决交由法官。
研究最后表明:作者不支持废除《商法典》所定犯罪之监禁刑的努力——盖不正当竞争条款无论对公司、对消费者还是对社会经济秩序,皆可能产生极其严重且无可挽回的经济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