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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
调解员 — 安塔利亚调解局,注册号 45840
法律依据 — 第6325号《民事争议调解法》
调解是一种自愿的争议解决方式:由受过专业培训、中立且独立的第三人参与,运用系统性技巧促成双方会面与磋商,在双方之间建立沟通过程,使其相互理解,从而由双方自行形成解决方案。
调解员不是裁判者,不能向双方强加解决方案。决定由双方自己作出。调解员的职责是营造使双方能够自行形成解决方案的沟通环境。
作为起诉前置条件的调解
在某些争议中,起诉前先行申请调解是法律的强制要求。未经调解程序而提起的诉讼,将因欠缺诉讼要件而从程序上予以驳回。
目前作为起诉前置条件的主要争议类型:
- 劳动争议——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的债权及赔偿请求,以及复职请求(第7036号《劳动法院法》第3条)
- 商事争议——以支付一定金额款项为标的的债权及赔偿请求(第6102号《土耳其商法典》第5/A条)
- 消费者争议(第6502号法律第73/A条)
- 租赁关系争议——但依无裁判执行程序腾退租赁不动产的规定除外
- 动产与不动产的分割及共有关系的解除
- 《区分所有权法》引起的争议(第634号法律)
- 相邻权引起的争议
后四类系经第7445号法律增补入第6325号法律而纳入前置条件范围。因适用范围时有变动,就您的具体争议须另行评估现行规定。
自愿调解
即使法律未作强制规定,凡当事人可自由处分的一切私法争议均可申请调解。含家庭暴力指控的争议不在此列。
程序如何进行
- 申请。属起诉前置情形的,向法院内的调解局申请;自愿调解则直接向双方选定的调解员申请。
- 指派与邀请。调解员联系双方,确定首次会谈的时间和地点。
- 会谈。双方共同或分别接受听取。程序保密;会谈中提出的陈述和文件不得在此后的诉讼中用作证据。
- 结果。达成或未达成协议均以最终笔录确认。
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双方在调解结束时达成协议的,就已达成一致的事项不得再行起诉。协议文书经双方、其律师及调解员共同签署的,无需执行力批注即视为具有法院裁判性质的文书,可如法院判决般直接付诸强制执行。
申请方式
如需了解调解程序或提出指派调解员的请求,可通过联系方式页面的电话或电子邮箱联系。
本页说明属一般性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争议的法律意见。调解员不得担任任何一方的律师,也不得向双方提供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