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关于刑事诉讼与信息技术法领域最常见程序问题的一般性说明。每个回答下方均注明法律依据。以下回答均针对土耳其法律。
庭审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中的庭审依若干相辅相成的原则进行。依公开原则,庭审对所有人公开;仅在公共道德或公共安全确有必要时方可决定不公开审理。言词原则要求作为判决基础的事项须在庭审中以言词方式提出。直接原则要求法官亲自接触证据;集中审理原则要求审判尽可能不间断地进行。
此外还有"不告不理"原则、实体真实的查明、武器平等以及疑罪从无(存疑有利于被告)诸原则。违反上述原则原则上构成违法,并可能导致判决被撤销。
法律依据:宪法第141条;《刑事诉讼法》(第5271号法律)第182条及以下、第188条及以下、第225条。
警察可以进行对质(当面对证)吗?
对质是《刑事诉讼法》在证人询问标题下规定的一项诉讼行为。法律规定,证人"必要时……可以相互之间以及与犯罪嫌疑人进行对质"。这是一项询问行为;而询问证人的权力属于法官和检察官。
因此,警察不得自行组织对质,只能依检察官的命令并在其监督下行事。与此不同,体貌特征的确定(照片、身体测量、指纹与掌纹、音像记录)仅适用于法定最高刑为二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且须经检察官命令。
未依法定程序进行的对质或辨认,会使所得陈述的证据价值产生争议。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271号法律)第52条第2款(对质)、第81条(体貌特征的确定)。
庭审中的"最后陈述"规则是什么?
法律的表述十分明确:"判决之前,最后发言权属于到庭的被告人。"这是构成辩护权核心、不容例外的规则。在证据辩论阶段,最后发言的人是被告人;辩护人已经发言并不消灭这一权利。
该规则在上诉审同样适用:在最高法院(Yargıtay)进行的庭审中,"无论如何最后发言权属于被告人。"未给予最后陈述权即作出判决,属于对辩护权的限制,构成撤销原判的理由。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271号法律)第216条第3款、第300条第2款。
互联网上言论自由的界限何在?
表达和传播思想的自由受宪法保障,互联网是行使这一自由的空间之一。但自由并非没有边界:为保护他人名誉与权利、预防犯罪、维护国家安全与公共秩序等目的,可以由法律加以限制。
实践中,界限多由侮辱、威胁、侵犯私生活隐私、非法传播个人数据及煽动仇恨与敌意等罪名划定。此外,第5651号法律对违法内容规定了移除内容和阻断访问的途径。
价值判断与事实指称之间的区分具有决定意义:批评即便尖锐刺耳,原则上受保护;而无根据的事实指称则可能构成违法。
法律依据:宪法第26条;《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第5651号法律第9条;《土耳其刑法典》(第5237号法律)第125、134、136、216条。
在互联网上受到侮辱怎么办?
三条途径可以并用或单独使用。
刑事途径。侮辱罪原则上属告诉才处理。告诉权应自知悉行为及行为人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该期间为除斥期间。以音频、文字或影像信息实施的侮辱,法律视同当面实施。
移除内容。依第5651号法律,可向内容提供者或托管服务提供者提出申请;还可请求刑事和平法官裁定移除内容或阻断访问。在人格权受侵害的情形,这一途径见效迅速。
民事途径。因人格权受侵害可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之诉。
无论如何,第一步都是在证据消失前予以固定:应连同链接地址、日期和时间截取屏幕图像,可能时办理公证保全。
法律依据:《土耳其刑法典》(第5237号法律)第125条、第73条;第5651号法律第9条;《土耳其民法典》(第4721号法律)第24–25条。
在互联网上受到威胁怎么办?
与侮辱不同,威胁并非在任何情形都告诉才处理。以对本人或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或性的不可侵犯性实施侵害相威胁的,侦查依职权进行。针对财产或以其他恶害相威胁的,则告诉才处理。
威胁信息不应删除,应连同发送者账号信息、日期和时间一并保存。可直接向警察机关或共和国总检察长办公室报案。存在具体而紧迫的危险时,可依第6284号法律申请保护性与预防性措施。
威胁行为具有持续性的,还可能涉及纠缠骚扰(跟踪)罪。
法律依据:《土耳其刑法典》(第5237号法律)第106条、第123/A条;第6284号法律。
警察查验身份时我必须回答吗?
警察拦停须有具体理由;法律规定拦停"不得以持续、形成事实状态和恣意的方式进行"。警察必须告知被拦停人拦停理由,可以就该理由提问,并可要求出示身份证件。
拦停合法的,您有义务告知身份:不告知身份或作不实陈述,依《违警法》处以行政罚款;提供虚假身份信息还可能构成犯罪。
但告知身份的义务并不意味着必须就事件作出说明。拦停时间不得超过完成拦停所依据之事项所必需的时间。
法律依据:《警察职务与职权法》(第2559号法律)第4/A条;《违警法》(第5326号法律)第40条;《土耳其刑法典》(第5237号法律)第206条。
警察要搜查我的人身,我必须同意吗?
区分很重要。司法搜查因犯罪嫌疑为获取证据而进行,原则上须有法官裁定;情况紧急时可依检察官书面命令进行,无法联系检察官时可依警务主管书面命令进行。但在住宅、工作场所及不对公众开放的封闭场所,不得依警务主管命令搜查。
预防性搜查则为预防犯罪,依法官裁定或紧急情况下依行政长官书面命令,在特定地点和时间段内进行。
您有权要求执行搜查的人员出示裁定或书面命令。对没有裁定依据的搜查,您没有同意的义务;但正确的做法不是实际抗拒,而是将异议记入笔录。违法搜查所获材料不得作为证据采纳。
法律依据:宪法第20条、第38条第6款;《刑事诉讼法》(第5271号法律)第116、117、119条;第2559号法律第9条;《司法与预防搜查条例》。
警察要搜查我的住宅,我必须同意吗?
住宅不受侵犯受宪法保障。住宅搜查原则上须依法官裁定进行;情况紧急时,检察官的书面命令即为已足。不得依警务主管书面命令搜查住宅。
夜间原则上不得搜查住宅;除现行犯、情况紧急以及抓捕脱逃的在押人员或已决犯等有限例外情形外,该禁令均适用。
搜查时您有在场权;您不在场的,须有村(居)长老会或邻居中的两人在场。搜查的对象和范围应向您告知,且经要求必须出具载明搜查结果的文书。未见裁定您没有开门的义务;务必将异议记入笔录。
法律依据:宪法第21条;《刑事诉讼法》(第5271号法律)第116–121条,尤其第118条(夜间搜查)与第119条(裁定/书面命令)。
警察传唤我去派出所,我必须去吗?
以犯罪嫌疑人身份要求您作陈述的,正当程序是以传票(书面通知)传唤。传票中载明不到场的后果。对依法送达的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可决定对您强制到案。
电话口头通知不产生法定义务;但得知被传唤作陈述后,最妥当的做法是偕同辩护人在指定日期和时间到场。不到场可能导致对您作出强制到案或拘捕决定。
作陈述时,您的沉默权和获得辩护人帮助的权利在任何情况下均予保留;到场并不使这些权利消灭。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271号法律)第145条(传唤)、第146条(强制到案)、第147条(讯问方式)。
因涉嫌犯罪被拘捕时我有哪些基本权利?
法律逐一列举了取得陈述和讯问时应遵守的规则。被拘捕时,必须向您告知以下事项:
- 被指控的罪名是什么。
- 您享有选任辩护人的权利;辩护人可以在陈述和讯问时在场。无力选任辩护人而又希望获得帮助的,由律师协会为您指派辩护人。
- 您被拘捕一事将立即通知您指定的近亲属。
- 就被指控的犯罪不作陈述是您的法定权利——沉默权。
- 您可以要求收集具体证据以洗脱嫌疑,并可提出对您有利的事项。
此外,您有义务如实回答有关身份的问题;但该义务不意味着必须就被指控的犯罪发言。宪法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被强迫作出使本人或法律规定的近亲属受到指控的陈述。
陈述和讯问应制成笔录。签名前务必阅读笔录;如有与您的陈述不符的记载,应要求更正;不予更正的,应将拒绝签名的理由记入笔录。
法律依据:宪法第38条第5款;《刑事诉讼法》(第5271号法律)第90–95条、第147条;2016年12月2日《拘捕、羁押与取得陈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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