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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著 · 2023

Türk Ceza Muhakemesi Hukukunda Uzlaştırma

Yavuz Erdoğan, “Türk Ceza Muhakemesi Hukukunda Uzlaştırma”, Adalet Yayınevi, Ankara 2023. 2. baskı yapılmıştır.

刑事诉讼法 刑事和解与恢复性司法

译文摘要;著作本身以土耳其语发表。

本书详细论述土耳其刑事诉讼法中一项重要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刑事和解(uzlaştırma)制度。全书从和解的哲学与历史基础出发,全面考察其在刑事司法体系中的地位、法律性质、适用条件及其后果。

刑事司法模式与和解的哲学基础

第一部分论述刑法在历史进程中与犯罪及罪犯的斗争。书中强调,直至晚近仍以行为人为中心的刑事司法体系忽视了被害人,损害了社会的正义感。为弥补这一缺陷而发展出的各种司法模式在书中得到考察:

  • 报应性司法:认为犯罪系针对国家实施、以处罚行为人为根本目的的古典模式。被害人的损害与行为人的矫正居于次要地位。
  • 补偿性(矫正性)司法:以行为人赔偿被害人所受损害为核心,聚焦被害人;但在弥补精神损害与修复受损社会关系方面力有不逮。
  • 恢复性司法:构成和解制度基础的模式,以修复犯罪造成的损害为目标。程序通过沟通与协商寻求解决方案,平衡被害人、行为人与社会的需要。其实施形态包括被害人—行为人调解、会商制度与量刑圈等。
  • 转化性司法:关注犯罪根源处的社会与结构性问题,为监禁等刑罚提供替代方案的进路。

和解制度在土耳其法中的发展及其法律性质

和解制度最初随第5237号《土耳其刑法典》进入土耳其法律体系,其后经第5560号法律整体移入第5271号《刑事诉讼法》。该制度既能使行为人免受刑罚(实体刑法面向),又构成追诉条件(刑事程序法面向),故被认为具有"混合法律性质"。凭借这一混合性质,扩大和解范围的有利法律修改亦可适用于既往实施的犯罪。

和解程序及其条件

依《刑事诉讼法》第253条,适用和解须具备下列条件:

  • 犯罪属于和解范围:侦查与追诉取决于告诉的犯罪,以及法律以目录列举的部分犯罪(普通伤害、威胁、侵犯住宅、盗窃、诈骗等)属于和解范围。但性犯罪、纠缠骚扰罪等即便告诉才处理亦被排除。对被卷入犯罪的未成年人,适用范围更宽:法定最高刑不超过三年有期徒刑或司法罚金的犯罪均可和解。
  • 足够嫌疑:就侦查中的犯罪须存在足以提起公诉的嫌疑。
  • 被害人的性质:被害人或因犯罪受损害者须为自然人或私法法人。被害人为公法人时不得适用和解。
  • 自愿性:和解程序完全建立在双方自由意志之上;在和解报告获批准之前,双方均可退出。
  • 保密性:协商秘密进行,其中所作陈述不得在其他侦查或诉讼中用作证据。

侦查阶段,检察官确认和解条件具备的,将案卷移送和解事务局。事务局指派的和解员向双方提出和解建议,获接受后主持协商。审判阶段查明犯罪属于和解范围的,由法院将案卷移送事务局。

和解的后果

  • 达成和解的:
  • 给付一次性履行的——侦查阶段作出不起诉决定,审判阶段裁定诉讼终止;
  • 给付分期或延期履行的——侦查阶段作出暂缓提起公诉决定,审判阶段作出中止裁定。届期未履行的,提起公诉。
  • 未达成和解的:继续侦查并制作起诉书,同一案件不得再行和解。

和解达成后制作并经检察官或法官批准的报告,依《强制执行与破产法》视为具有裁判性质的文书:约定给付未获履行时,被害人可据以启动裁判执行程序。和解成功不记入行为人的前科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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