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knik Araçlarla İzleme (CMK m. 140)
Yavuz Erdoğan, “Teknik Araçlarla İzleme (CMK m. 140)”, Legal Hukuk Dergisi, 2009.
刑事诉讼法
译文摘要;著作本身以土耳其语发表。
搜查、扣押、羁押等经典强制措施,在查明有组织实施的犯罪时往往力有不逮。此类情形下,须借助技术提供的可能性以查明犯罪。然而,这些兼及录音录像的手段若无限制地使用,将导致侵犯私生活乃至生活的隐秘领域,故必须审慎运用。
考虑到欧洲人权法院判例反复强调的法律依据与异议机制之要求,以技术手段监控这一强制措施的重要性更为凸显。盖因被适用者对措施一无所知,无从提出异议;而另一方面,倘若犯罪嫌疑人知悉该措施,势必采取自保乃至误导司法的对策,故其不应知悉裁定,亦属无疑。
综合上述考量,本文以《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的以技术手段监控之强制措施为研究对象。
以技术手段监控,可界定为:仅适用于特定犯罪、持续特定期间,旨在查明有关人员的行动、关系或与他人的谈话,并借助各类技术设备实施的作业。为查明已然实施之犯罪的证据、痕迹、迹象与产物而作的个别探知,不视为以技术手段监控。
由定义可知,以技术手段监控是为获取证据而使用的强制措施。
文章在评述该制度的产生缘由与法律性质之后,考察了《刑事诉讼法》为其适用所设的条件。评述中既举出欧洲人权法院的相关判例,亦引述土耳其学说的观点与最高法院的裁判。
诚如宪法第2条所载,土耳其共和国是法治国家,故须尊重个人的私生活;但法治国家的另一要求——保障人身与财产安全——亦属无疑。权衡二者,以技术手段监控符合公共利益,乃是不争的事实。
研究最后得出结论:以技术手段监控是当今必须在法律中占有一席之地的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不允许在住宅内实施监控——即便对象是犯罪嫌疑人乃至被告人——并将这一例外制度仅限于有限列举的犯罪,亦被认为是恰当的限制。
最后指出:该措施与尊重私生活及公正审判密切相关,错误适用不仅在国内法上引起行政责任,还可能成为国际层面(欧洲人权法院)诉讼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