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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评审论文 · 2015

Sosyal Medya Aracılığıyla İşlenen Hakaret Suçu

Yavuz Erdoğan, “Sosyal Medya Aracılığıyla İşlenen Hakaret Suçu”, Uluslararası Antalya Üniversitesi Hukuk Fakültesi Dergisi, 2015.

信息技术法与网络犯罪 刑法

译文摘要;著作本身以土耳其语发表。

当今世界,人类生活的诸多活动移入虚拟空间,一些犯罪也随之转移到这一环境。尤其在可即时双向交流的社交媒体问世之后,人格权利更易受到侵害。鉴于社交媒体上最常见的犯罪是侮辱罪,作者认为有必要对此作专门评述,遂以侮辱罪借助社交媒体实施的形态为研究主题。

《土耳其刑法典》虽未使用"社交媒体"概念,但规定了以信息(讯息)实施的侮辱;故文中的评述在一般侮辱罪的框架下、按经典的犯罪分析体例展开。

总体规定侮辱罪的《刑法典》第125条第1款确立了本罪基本形态的构成要件与刑罚,并规定了缺席侮辱的条件。第2款规定,以音频、文字或影像信息实施侮辱的,同样适用第1款。第3、4款规定加重情节,第5款规定针对以合议方式履职的公务人员实施的侮辱。由此观之,侮辱罪的每一形态皆可通过社交媒体实施,此时行为人应受处罚亦属当然;故文章将所有这些情形一并纳入评述。评述中除引用法院判决与理论观点外,亦有作者个人的评价:例如,土耳其语言学会词典对"onur"(荣誉)与"şeref"(名誉)的释义互为同义词,故条文同时并用两词受到作者批评。

《刑法典》第125条规定之罪可称为一般侮辱罪。该条将以可能损害他人荣誉、名誉与尊严的方式实施的下列攻击规定为犯罪:

  • 归咎具体行为或事实;
  • 影射贬损;
  • 以谩骂方式攻击。

此外,《军事刑法典》及《刑法典》其他条文中亦另有侮辱罪的规定。这些被称为特别侮辱罪的行为同样可以通过社交媒体实施。《刑法典》中的特别侮辱罪例如:

  • 侮辱共和国总统(第299条);
  • 贬损国家主权象征(第300条);
  • 贬损土耳其民族、土耳其共和国国家及其机关机构(第301条);
  • 第5816号《关于侵害阿塔图尔克罪行法》规定的行为。

如第125条所示,旧《土耳其刑法典》中侮辱罪与谩骂罪的区分已被废除,两罪作为选择性行为统一规定于侮辱罪名之下。

须强调的是:尽管侮辱行为在许多国家被定为犯罪,美国却未将其入罪。考虑到多数社交媒体公司总部设在美国,该行为在彼处不构成犯罪一事在全世界引发疑难:当为收集确凿证据而需检查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中心服务器时,美国当局即以该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拒绝请求。文章对美国当局的这一态度亦提出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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