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ürk Ceza Muhakemesi Hukukunda Seri Muhakeme Usulü
Yavuz Erdoğan, “Türk Ceza Muhakemesi Hukukunda Seri Muhakeme Usulü”, Legal Hukuk Dergisi, 2020.
刑事诉讼法
译文摘要;著作本身以土耳其语发表。
本文以公正审判权与刑法基本原则为框架,批判性地考察经第7188号法律纳入土耳其刑事诉讼体系的快速审理程序(seri muhakeme usulü,SMU)。该新制度授权检察官在侦查阶段就特定犯罪、以犯罪嫌疑人接受为条件确定制裁;作者认为,它在带来实务便利的同时,也蕴藏着严重的宪法与法律问题。
快速审理程序的目的与法律性质
该程序的基本目的在于加速审判、减轻法院负担,使司法资源得以集中于更重大的案件。作者指出,该制度兼具程序法(规定于《刑事诉讼法》)与实体法(确定制裁)两面,故属"混合法律性质"。这引出其能否依从轻新法原则溯及适用的争论;立法者封闭了这一路径,作者认为该限制违法。
适用条件与主要批评
研究详细考察程序的适用条件,并逐一提出批评:
- 足够嫌疑问题:程序的适用仅以"足够嫌疑"为已足。作者视之为最根本的问题:该程序以有罪判决告终,却不要求审判标准——"排除一切怀疑的确凿证据"。这造成即使无辜者也可能为逃避漫长诉讼而接受该程序的风险。
- 适用范围——罪名目录:程序仅适用于法律限定列举(目录)的犯罪。作者批评该清单的编制逻辑不明,主张按刑罚幅度确定适用范围的制度更为公正。
- 除外规定:法律将儿童、精神病人及聋哑人明确排除于该程序之外,受到严厉批评。在作者看来,这些依积极差别待遇原则本应受保护的弱势群体,反被剥夺了一项可获减刑并减轻诉讼创伤的程序,实属重大矛盾。
- 检察官的角色与法院的批准权:程序的适用不取决于检察官的裁量——条件具备即属强制。程序终结时检察官制作的请求书由初等刑事法院审查;但法院的角色大体限于形式审查,不能就实体审查案卷,几被贬为"批准机关"。作者认为此状损害司法独立原则。
- 与其他诉讼制度的关系:文章表达了如下担忧——检察官迫于案件负担,可能倾向于选择以载入前科的有罪判决结案的快速审理程序,而弃用对犯罪嫌疑人更有利的暂缓提起公诉制度。
结论
作者肯定加速司法的宗旨,但认为该程序现行形态未能充分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排斥了弱势群体并削弱了法院的角色;结论是:该制度需要根本性修改,方能与公正审判权的原则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