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KTC'de Bilişim Sistemine veya Bilişim Verisine Hukuka Aykırı Erişim (Yetkisiz Erişim) Suçu
Yavuz Erdoğan, “KKTC'de Bilişim Sistemine veya Bilişim Verisine Hukuka Aykırı Erişim (Yetkisiz Erişim) Suçu”, Legal Hukuk Dergisi, 2021.
信息技术法与网络犯罪 刑法
译文摘要;著作本身以土耳其语发表。
本文在刑法教义学框架内,考察北塞浦路斯土耳其共和国2020年施行的《网络犯罪法》第4条规定的"非法访问信息系统或信息数据(未经授权访问)"罪。作者将北塞以专门法律规定网络犯罪的做法比之于英国、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但认为该法内容存在严重缺陷与错误。
该法的基本概念及其批评
研究开篇即以批判姿态处理构成该法基础的各项定义。
- "信息系统"的定义:作者强调该定义是最根本的问题——依其文义,凡能处理数据的任何装置(例如厨用烤箱或计算器)皆可被视为信息系统,这无谓地扩张了网络犯罪的范围并将增加治罪难度。一个系统欲被认定为信息系统,应同时具备数据处理、存储与传输能力。
- 其他概念:该法将"数据"与"信息数据"不必要地分别定义,却对现代法律至关重要的"个人数据"概念及其保护只字未提,此点受到批评。
未经授权访问罪的构成要件
文章以经典犯罪论为基础分析本罪:
- 行为(访问):本罪的基本行为是"访问"。法律对访问的定义要求"以任何方式连接电子通信网络而获得使用可能"。作者认为该定义狭窄且有误:未联网计算机被擅自侵入等情形即被排除在犯罪之外。
- 主体与被害人:任何人均可为本罪的行为人或被害人。作者提请注意:与土耳其法不同,北塞法律承认法人亦可成为犯罪主体。
- 犯罪对象:信息系统或信息数据。
- 主观要件:本罪须"故意"实施;过失不罚。
- 违法性:条文中"非法地"一语表明,行为人须在认识到行为违法的意识下行事——由此避免将进入公开网站等行为认定为犯罪。
- 未遂与共犯:作为北塞刑法的一个特点,本罪的"未遂"与"帮助"行为均在同一条文中与基本形态一并明文处罚。
制裁与结论
本罪的制裁为最高至月最低工资十倍的罚金,或最高三年监禁,或两者并科。作者指出,刑罚幅度如此之宽可能损害比例原则。
结论认为:为网络犯罪制定专门法律是正确的一步,但该法仓促立法、未采既有批评。该法亟需根本性修改:首先改写"信息系统"定义,增补"个人数据"概念,并使刑事制裁符合比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