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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 · 2000

Kamu Hukuku Açısından Mülkiyet Hakkı

Yavuz Erdoğan, “Kamu Hukuku Açısından Mülkiyet Hakkı”, Askeri Yüksek İdare Mahkemesi Dergisi, 2000.

行政法 人权法

译文摘要;著作本身以土耳其语发表。

本文从历史、哲学与法律多个维度考察构成"此物属我"主张之基础的财产权。文章从该权利的界定出发,分析其在不同文明与意识形态中的地位,最后借助宪法法院判例,详述其在土耳其宪法上的发展与现状。

一、财产概念的历史发展

  • 西方法律:财产的渊源在于罗马法上对物(res)的绝对支配观念。封建时代的土地所有权呈分割化、等级化结构;近代西方思想(尤其是法国大革命)则将财产界定为个人与生俱来、不可侵犯且神圣的权利。
  • 伊斯兰法与土耳其法:伊斯兰法认为绝对所有权属于真主,人乃其受托者。奥斯曼时期土地大体属于国家(米里土地)。经坦齐马特敕令与《基本法》,私有财产开始获得保障,个人财产权随时间推移而巩固。

二、经济制度与财产观

文章比较三大经济制度对财产的态度:

  • 资本主义(自由主义观):视个人及其财产权为神圣不可侵犯。财产是个人自由的基础,国家干预应降至最低;在此观念下,权利几近无限。
  • 马克思主义:视财产——尤其生产资料的私有——为剥削与阶级冲突之源,主张生产资料社会化并消灭私有制。
  • 现代(社会)观:在两种极端之间求取平衡。承认财产为基本人权,但强调其非绝对亦非无限:财产兼具社会功能。权利可为公共利益之目的由法律限制;所有权赋予个人的不仅是权能,还有对社会的义务。

三、土耳其历部宪法中的财产权

文章的重心在于财产权在土耳其历部宪法中的演进:

  • 1921年与1924年宪法:承认财产为基本权利,但未作详尽规定。
  • 1961年宪法:采纳"社会国家"原则,在财产观上造成重要转折——将财产界定为既属个人又属社会的权利,并明定该权利可为公共利益由法律限制、财产之行使不得违背社会利益(第36条)。
  • 1982年宪法(第35条):大体延续1961年宪法的社会取向。"人人享有财产权与继承权。此等权利仅得为公共利益之目的、以法律限制之。财产权之行使不得违背社会利益。"该条既保障权利,又厘清限制条件。

四、宪法法院判例与结论

文章指出,宪法法院解释财产权时将社会国家与公共利益原则置于前列。依其判例:财产权并非绝对;国家可为公共利益,经由征收、课税、规划管制等途径干预该权利;但干预不得恣意——须以法律为据,且不得损及权利之本质。

作者最后强调:财产权对个人的存在而言神圣不可侵犯,但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并不独立于社会责任之外。土耳其的宪法秩序旨在于个人财产权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建立精细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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