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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评审论文 · 2017

İş ve Çalışma Hürriyetini İhlal Suçu (TCK m. 117)

Yavuz Erdoğan, “İş ve Çalışma Hürriyetini İhlal Suçu (TCK m. 117)”, Legal İş Hukuku ve Sosyal Güvenlik Hukuku Dergisi, 2017.

刑法

译文摘要;著作本身以土耳其语发表。

劳动自由虽被承认为基本权利之一,并载于国际人权基本文件与宪法,但学界批评《土耳其刑法典》对其保护不足;故本文选取规定劳动自由的《刑法典》第117条为研究对象。

第117条以"侵害工作与劳动自由"为标题。第1款就"侵害工作与劳动自由"作一般性入罪;第2款规定"使人无偿或以极低报酬劳动,或使之受与人的尊严不相容的劳动与住宿条件之拘束";第3款规定"为使他人陷入第2款所述境地而招募、输送或转移";末款则将"强迫增减工资、强迫变更协议内容,以及致使工作停顿或终止"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撰写本文时,作者虽认为第117条各款实为各自独立的犯罪,但因各款共同要素甚多,为避免重复,未按独立标题而按共同标题作比较性评述。评述中亦阐明新条文应如何拟定的见解,并得出该条应重新起草的结论。

阐述中援引最高法院判例,批评了认为第117条未规定"不劳动的自由"的观点,并指出第117条亦涵盖此项自由。

本文还与第765号旧《刑法典》作了比较。比较表明,第117条规定的四罪中仅两罪与旧法平行:第117条第1款对应旧法第201条第1款的"妨碍或剥夺工作与劳动自由"罪;第117条第4款对应旧法第201条第2款之罪(范围有所扩大)的"强迫弃工"罪。文中强调:第117条第2款规定的对处于困境者劳动力之剥削,以及将该罪的预备行为独立成罪的第117条第3款,均为土耳其法律体系新增的罪名。旧法第201条第3款规定的"占据工作场所"罪未在新法中明文保留,因该等行为本已落入第117条范围,故不构成缺漏。

评述中兼引法院裁判与理论观点,并提出作者个人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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