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ş ve Çalışma Hürriyetini İhlal Suçu (TCK m. 117)
Yavuz Erdoğan, “İş ve Çalışma Hürriyetini İhlal Suçu (TCK m. 117)”, Legal İş Hukuku ve Sosyal Güvenlik Hukuku Dergisi, 2017.
刑法
译文摘要;著作本身以土耳其语发表。
劳动自由虽被承认为基本权利之一,并载于国际人权基本文件与宪法,但学界批评《土耳其刑法典》对其保护不足;故本文选取规定劳动自由的《刑法典》第117条为研究对象。
第117条以"侵害工作与劳动自由"为标题。第1款就"侵害工作与劳动自由"作一般性入罪;第2款规定"使人无偿或以极低报酬劳动,或使之受与人的尊严不相容的劳动与住宿条件之拘束";第3款规定"为使他人陷入第2款所述境地而招募、输送或转移";末款则将"强迫增减工资、强迫变更协议内容,以及致使工作停顿或终止"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撰写本文时,作者虽认为第117条各款实为各自独立的犯罪,但因各款共同要素甚多,为避免重复,未按独立标题而按共同标题作比较性评述。评述中亦阐明新条文应如何拟定的见解,并得出该条应重新起草的结论。
阐述中援引最高法院判例,批评了认为第117条未规定"不劳动的自由"的观点,并指出第117条亦涵盖此项自由。
本文还与第765号旧《刑法典》作了比较。比较表明,第117条规定的四罪中仅两罪与旧法平行:第117条第1款对应旧法第201条第1款的"妨碍或剥夺工作与劳动自由"罪;第117条第4款对应旧法第201条第2款之罪(范围有所扩大)的"强迫弃工"罪。文中强调:第117条第2款规定的对处于困境者劳动力之剥削,以及将该罪的预备行为独立成罪的第117条第3款,均为土耳其法律体系新增的罪名。旧法第201条第3款规定的"占据工作场所"罪未在新法中明文保留,因该等行为本已落入第117条范围,故不构成缺漏。
评述中兼引法院裁判与理论观点,并提出作者个人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