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darenin Kusursuz Sorumluluğu
Yavuz Erdoğan, “İdarenin Kusursuz Sorumluluğu”, Askeri Adalet Dergisi, 2009.
行政法
译文摘要;著作本身以土耳其语发表。
本研究考察土耳其行政法上一种次要且例外的责任类型——"无过错责任"(客观责任)原则。这一责任类型尚无完备的立法框架,主要由最高行政法院(国务委员会)判例塑造;其含义是:即使不存在任何公务过错,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形下仍负有赔偿所生损害的义务。
行政责任的类型
行政机关以其财产弥补给个人造成的损害,即构成行政责任。行政责任分两大类考察:
- 过错责任(公务过错):行政责任的原则形态。产生于行政机关所营公共服务"运转不良、运转迟延或全然不运转"之时。
- 无过错责任(客观责任):对行政机关合法行为与处分所生损害,不问其有无过错而予赔偿。此种责任出于衡平与正义之考量,尤其面对机械化与大战之后出现的新型风险,由司法判例发展而成。
无过错责任所依据的原则
土耳其行政法上的无过错责任立于两项基本原则:
- 风险(危险)原则:行政机关因其性质上具有危险性的活动或所用危险工具(军事演习、弹药库、核电站等)致生损害的,纵无公务过错亦须负责。该原则之下还评估以下情形:危险方法——少年犯矫治、精神病人试验性外出等行政方法固有风险所生的损害;职业风险——公务人员因其所任职务固有风险而于执行职务时或因职务受损;社会风险(社会危险)——恐怖活动、社会动乱或战争等一般危险仅对社会中特定个人造成特别且沉重损害时,该损害由国家代表社会承担。社会风险原则的特点在于:与其他责任情形不同,不要求损害与行政活动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 牺牲之平衡(公共负担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全社会受益的合法行政活动(如修建道路)之负担仅落于特定个人或群体时,其所受特别且异常的损害由行政机关代表社会予以赔偿。
免除责任的情形
行政责任并非绝对,特定情形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
- 不可抗力:地震、洪水等在行政机关意志之外发生、不可预见且不可抗拒的事件。不可抗力既免除过错责任,亦免除无过错责任。
- 意外事件:发生于行政机关活动范围内、不可预见且不可防止的事件。它免除过错责任,但不免除无过错责任(尤其基于风险原则者)。
- 受害人行为与第三人行为:损害全部或部分源于此等人行为的,按因果关系中断的程度,行政责任消灭或减轻。
综言之,无过错责任是现代社会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为在行政行为面前保护个人、实现衡平而发展出的例外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