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kuk Güvenliği İlkesi Bağlamında Askeri Yargı
Yavuz Erdoğan, “Hukuk Güvenliği İlkesi Bağlamında Askeri Yargı”, Ceza Hukuku Dergisi, 2013.
军事法 刑事诉讼法
译文摘要;著作本身以土耳其语发表。
司法事项规定于宪法第三章第138至160条;军事司法(本文撰写时)则规定于宪法第145条,其中载明军事司法由军事法院与纪律法院行使;第156条规定军事最高法院,第157条规定最高军事行政法院。文章撰写之时,军事法院的管辖范围固有争论,其应否存在亦有争议——本文正因这些争论而作。选择军事司法为题的另一原因是:尽管宪法第2条宣示土耳其共和国为法治国家,作者认为《军事刑法典》与《军事法院组织及审判程序法》中存在与法治国家及法的安定性原则不相容之处。
文中的评述针对军事刑事司法,而非军事行政司法。因论题广泛,文章分两部分发表。
军事刑事司法被认为是土耳其法律体系中最具矛盾性的部门之一:身着军装之人被要求既为军人又为法官——既怀服从号令之心,又持公正裁判之念。军事法官因军装之故,须对若干军务不加置疑地执行(例如在法庭之外向其正在审判的上级敬礼);而作为法官,又不得不对若干职务(例如侦查或追诉)加以置疑。作者视为矛盾的这一问题在文中得到讨论。
就军事刑事司法的存废观诸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可知:法院原则上不反对军事司法的存在,但要求审判中恪守公正审判原则;至于军事法院审判平民,则为其坚决反对。
文章开篇简要评述作为研究基础的法治国家、法的安定性等概念;继而考察《军事刑法典》相对于普通刑法典的地位,以及就公正审判原则而言该法中被认为存在问题的事项。在此框架内阐明军事犯罪类型与制裁类型;从司法统一角度评估军事法院之后,讨论直接关涉实体刑法的诉讼法上的基本缺失,文章就此收束。
评述触及当时军事刑事司法中涉及法的安定性的全部问题,并就此讨论了司法裁判与学说见解。结论是:1930年施行的《军事刑法典》与1963年施行的《军事审判程序法》已无法满足需要,包含大量违背基本人权与法治国家要求的条款,连表观正义亦无法保障,故全面检讨势在必行。检讨之际,武装部队的纪律需要与法官的独立及保障须重新详加阐明。文中说明:《军事刑法典》中无须保留军事犯罪以外的罪名;刑事诉讼上无须单独的军事程序法;指挥官下达侦查命令的制度应予废除;"法官"称谓之前的"军事"一词应予删除。
结语指出:应尽快作出立法安排,以平衡对武装部队至关重要的纪律与对基本权利自由至关重要的正义,终结军人的权益受损,并对军事司法作彻底重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