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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评审论文 · 2010

Gönüllü Vazgeçme

Yavuz Erdoğan, “Gönüllü Vazgeçme”, Ceza Hukuku Dergisi, 2010.

刑法

译文摘要;著作本身以土耳其语发表。

第765号旧《土耳其刑法典》仅在实行行为持续阶段承认中止犯(自动放弃),而第5237号《土耳其刑法典》则将其扩及实行行为已经终了但结果尚未发生的情形。换言之,与旧法典不同,新法典扩大了中止制度的适用范围并作了专门规定。

之所以选择中止制度作为研究领域,是因为它为走上犯罪道路的行为人提供了即使在实行行为终了之后仍可回头的机会。

《刑法典》第36条确立新制度时规定:自动中止的行为人(原则上)不因其已着手实行的犯罪受罚,但此前所为行为独立构成犯罪的,可就该罪处罚。据此,行为人着手实行后亲自阻止实行行为之完成,或实行行为虽已完成而亲自阻止结果发生的,适用中止规定(第36条);上述局面系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的,则应适用未遂规定(第35条)。

文章在评述中止概念及其法律性质之后,逐一考察了该制度适用所需的条件,并就其与关系密切的未遂制度、有效悔悟(积极悔罪)制度的联系与区别加以评析。

论述过程中,在相关之处举出宪法法院、最高法院与军事最高法院裁判的实例,并讨论了学说上的见解。

结论强调:《刑法典》第36条规定的中止制度极为有益——它既减轻被害人的损害与恐惧,又使行为人凭其善意免受刑罚。或有人虑及中止情形下被害人未必获得完全满足;但实行行为的结果一旦实现,被害人所陷入的物质与精神境地远较中止情形严重,故此种顾虑不足为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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