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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评审论文 · 2018

Türk Ceza Muhakemesi Hukukuna Eklenmesi Gereken Depolanmış Verilerin Korunmasına İlişkin Koruma Tedbirleri

Yavuz Erdoğan, “Türk Ceza Muhakemesi Hukukuna Eklenmesi Gereken Depolanmış Verilerin Korunmasına İlişkin Koruma Tedbirleri”, Terazi Hukuk Dergisi, 2018.

刑事诉讼法 信息技术法与网络犯罪

译文摘要;著作本身以土耳其语发表。

本研究考察土耳其2014年批准的欧洲委员会《网络犯罪公约》中载有、而土耳其刑事诉讼法中尚无对应制度的保护措施。鉴于网络犯罪的国际性与证据的易灭失性,作者主张:将公约设定的现代侦查权限转化为国内法乃属必然。文章强调,依宪法第90条,有关基本权利与自由的国际公约位阶高于法律,故此等措施在土耳其应予适用。

研究考察并建议增入《刑事诉讼法》的基本保护措施如下:

一、已存储计算机数据的快速保全(公约第16条)

该措施旨在:对作为刑事侦查对象、面临灭失或篡改风险的特定计算机数据,在为将其作为证据取得而须完成的正式程序(如司法协助请求)终结之前,保全其完整性。借助这一亦称"快速冻结"(quick freeze)的作业,主管机关得指令服务提供者等持有人在最长九十日内不得删除、不得更改并妥为保管其掌握的数据。作者指出:土耳其法中无此措施的直接对应;第5651号法律中的一般数据留存义务,亦不能满足公约要求的特定即时保全之旨。

二、流量数据的快速保全与部分披露(公约第17条)

该措施旨在查明通信经过的路径及沿途的服务提供者。据此可指令服务提供者既保全相关流量数据,又"部分披露"足以揭示通信经由哪些提供者传递的信息。主管机关由此得以触及通信链条的下一环节,深化侦查。作者指出,这一特别的保全与部分披露措施在土耳其法中同样未获规定。

三、对已存储计算机数据的远程访问(公约第19条、第32条)

公约要求缔约国建立法律框架,使其可自本国境内的计算机系统以远程访问方式搜查同在本国境内的另一系统(第19条)。作者指出:《刑事诉讼法》并不允许远程搜查,而条例中许可远程搜查的规定违反法律。

更为重要的是,公约第32条在特定情形下还允许"跨境访问":一国主管机关无须他国协助,即可在下列两种情形访问位于该他国的计算机系统中的数据——数据向公众公开(开源);或已获得有权披露该数据之人的合法且自愿的同意。

结论与建议

作者强调:土耳其虽为公约缔约国,在将这些关键保护措施转化为国内法方面却有欠缺。为弥补之,应在《刑事诉讼法》中增设明文规定下列措施的新条文:已存储数据的快速保全(quick freeze);流量数据的保全与部分披露;境内及(依公约第32条条件的)跨境远程搜查与扣押。作者着重指出,此等规定须配备保障基本权利与自由的防线——法官裁定、比例原则、异议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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