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işim Sistemine Girme Suçu
Yavuz Erdoğan, “Bilişim Sistemine Girme Suçu”, Dokuz Eylül Üniversitesi Hukuk Fakültesi Prof. Dr. Burhan Ceyhan Armağanı, 2012.
信息技术法与网络犯罪 刑法
译文摘要;著作本身以土耳其语发表。
在针对信息系统的违法行为中,最常见的是未经授权的访问。正如今日未经法官或检察官批准不得进入他人私有领域,对他人信息系统的未经授权访问亦不应可能。为此,《土耳其刑法典》将未经授权访问专门规定为犯罪。
侵入信息系统(并继续滞留其中)罪,在土耳其刑法中首次由第5237号《刑法典》规定;此前的1997年、2000年与2003年草案中也曾出现。作者认为,这一规定填补了土耳其法律的一项重要空白。
选择未经授权访问作为研究对象,是因为它是新的罪名类型,且几乎是众多网络犯罪的门户。
未经授权访问系统时,所采用的访问方法在所不问。
截至报告提交之日,《刑法典》第243条第1款处罚非法侵入信息系统之全部或一部并继续滞留其中的行为。该条第2款将针对有偿使用系统实施上述行为规定为减轻事由;末款将因该行为致系统内数据灭失或改变的情形规定为加重事由。作者认为,这一尤其能有效对付黑客的规定十分妥当。报告不仅讨论了上述各点,还引述了相关学说争论与司法判例。
条文标题定为"侵入信息系统",立法者试图借此表明侵入本身即属关键;就此而言,本罪为举动犯(形式犯)。依报告撰写时的条文文义,侵入系统与继续滞留系统均须以违法方式实现方构成犯罪。但"侵入信息系统"这一旁注标题(就当时文本而言)具有误导性,仿佛该条仅处罚侵入行为本身。因此作者在为本罪命名(确定题目)时,认为"侵入并滞留信息系统"的名称更能完整对应条文内容。
报告循土耳其刑法通行的研究方法,先考察受保护的法益,继而评述犯罪构成要件、影响犯罪的情节与犯罪的特殊表现形态,最后简述法律后果与侦查程序。
研究结尾提出了条文修改建议:例如,对银行或信贷机构、公共机关或机构的信息系统实施本罪的,应规定为加重处罚情节;公务人员滥用职务之便实施本罪的,亦应规定为加重处罚情节。
研究中还曾指出第1款中的连词"并"应改为"或"——这一建议后为立法者采纳,条文已作相应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