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ürk Ceza Muhakemesi Hukukunda Bilgisayar Araması ve Elkoyma
Yavuz Erdoğan, “Türk Ceza Muhakemesi Hukukunda Bilgisayar Araması ve Elkoyma”, Karaganda Üniversitesi — Akademisyen Zeynolla Samashev Bilimsel ve Pratik Çevrimiçi Konferansı, Kazakistan, 2021.
刑事诉讼法 信息技术法与网络犯罪
译文摘要;著作本身以土耳其语发表。
计算机搜查与所获证据之扣押
今日之人已将私人生活与职业生活一并移入计算机。其自然结果是:犯罪的实施场域,乃至传统犯罪证据的存储场域,均已转移至计算机环境;为查明犯罪、获取证据,对计算机进行搜查已成必然。然而计算机搜查同时具有干预个人私生活的性质,故须以极大的审慎为之,并尽可能不侵入私生活。不应忘记:达致实体真实这一刑事诉讼的目的,并非不惜一切代价、绝对且无例外地必须实现的目标;不触动基本权利与自由乃是根本。《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与《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等基本人权文件均明文要求尊重每个人的私生活。
观诸土耳其法律体系,计算机搜查规定于《刑事诉讼法》第134条。审视该条内容可见诸多可议之处,故本报告以土耳其法上的计算机搜查为题。因搜查的必然结果——扣押亦见于条文,故扣押问题一并纳入研究。研究中对该条各款逐一评述,兼及学说与判例,并提出解决建议。
从搜查所采的要件出发,报告将其中一种搜查形态(第134条第5款)命名为"简单搜查":其适用于搜寻事先已知的特定对象(如已知名称的文件)之情形。反之,不存在事先知名或直接以之为目标的数据、而就侦查中的犯罪在计算机内作一般性证据搜寻的,适用第1款——报告将此形态命名为"计算机内搜查"。因"简单搜查"在具体实务中几无适用可能,报告先评"计算机内搜查",后论"简单搜查"。
计算机搜查的法律性质与对象决定搜查的界限,故报告开篇先就此作简要讨论。此外,《司法与预防搜查条例》第17条及《犯罪物品条例》第9条第2款亦含涉及计算机搜查的规定,报告在相关之处一并评述。
结论将修改理由胪列如下:
- 鉴于当今技术,"计算机"概念已不敷需要;且实务与《刑法典》使用的是"信息技术"概念,为求概念统一,条文标题与正文均应改用"信息技术"概念。
- 法律未作规定的远程乃至在线取证途径必须引入;但须附以极严格的条件,防止被告人或第三人私生活之暴露,并尊重他国主权。
- 第134条第5款(即报告以"简单搜查"为题考察的条文)应予全部废止:其几无适用能力;即便适用,也不能保障证据的安全与可信;且其允许的搜查本可依第1款进行。
- 依现行条文,系统未加密或认为不存在隐藏数据时,不得实施扣押。然而,为稳妥获取证据并保全其完整性,应在搜查开始之前先行扣押,并就被扣押的数据实施搜查。故扣押条件应重新规定。
- 现行条文要求将被扣押数据立即返还所有人。此句亦应改写:持有被扣押数据本身即构成犯罪的,应阻却返还。
- 再者,计算机环境中伪造数据易于生成、既有数据易于篡改,故不得仅凭此类证据定罪;此类证据必须获得其他证据的印证,未获印证时应贯彻疑罪从无原则。
- 最后,违反第134条实施计算机搜查或扣押的,所获证据即属违法证据,不得作为裁判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