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ürk Ceza Kanunu'nda Banka ve Kredi Kartlarının Kötüye Kullanılması Suçu
Yavuz Erdoğan, “Türk Ceza Kanunu'nda Banka ve Kredi Kartlarının Kötüye Kullanılması Suçu”, Legal Hukuk Dergisi, 2011.
信息技术法与网络犯罪 刑法
译文摘要;著作本身以土耳其语发表。
本研究从法律与学理角度考察《土耳其刑法典》第245条规定的"滥用银行卡与信用卡罪"。文章以讨论本罪在刑法典中位置的妥当性开篇,并对该条三款规定的犯罪类型分别加以分析。
本罪的法律性质及其在刑法典中的位置
第245条虽置于"信息技术领域犯罪"一章,作者却认为这一编排在体系上有误:本罪本质上针对个人财产;其后增补的规定使财产犯罪特有的有效悔悟与亲属间免罚制度适用于本罪——凡此均表明受保护的法益以经济利益为主。故本罪应规定于"侵犯财产罪"一章。
该条规定了三种犯罪类型:
- 未经同意使用他人真实银行卡或信用卡而获取利益(第245条第1款);
- 制造、出售、转让、购买或收受与他人账户相关联的伪造银行卡或信用卡(第245条第2款);
- 使用伪造银行卡或信用卡获取利益(第245条第3款)。
一、滥用真实银行卡或信用卡(第245条第1款)
本罪成立于:未经持卡人同意,使用——或使他人使用——他人合法制发的真实卡片,从而获取不正当利益。卡片如何落入行为人之手(窃取、拾得、经同意取得后越权使用等)在所不问。任何人均可为本罪主体;被害人为持卡人、应受交付卡片之人及发卡银行或金融机构。行为人取得他人卡片、未经同意使用并为自己或他人获取物质利益时,犯罪既遂;未获利益的,行为停留于未遂。本罪在特定亲属(配偶、直系尊亲属、直系卑亲属等)之间实施的,不处罚行为人(第245条第4款);财产犯罪的有效悔悟规定(第168条)亦适用于本罪。
二、制造或买卖伪造银行卡、信用卡(第245条第2款)
本罪成立于:制造、出售、转让、购买或收受与他人银行账户相关联的伪造卡片。此为危险犯:实施行为即为已足,不另要求利益或损害。卡片与真实银行账户相关联是本罪前提;无此关联的,本款不能适用。
三、使用伪造卡片获取利益(第245条第3款)
本款处罚使用伪造或经篡改的卡片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与第2款不同,此处不要求卡片与银行账户相关联;但犯罪成立必须实际获取利益——未获利益的,行为停留于未遂。行为另构成处罚更重之罪(如加重诈骗)的,适用该罪之刑而非本款。
罪数规则及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文章详细考察了上述犯罪与盗窃、诈骗、背信等罪的关系。一般规则是:以非法手段取得卡片的,应就取得行为之罪(如盗窃)与第245条分别定罪处罚。作者论证这并非结合犯,因为取得卡片并未被法律明文规定为使用之罪的构成要素。文章还提请注意《银行卡与信用卡法》中的特别罪名,并阐明何种情形适用《刑法典》、何种情形适用该特别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