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vrupa İnsan Hakları Sözleşmesi ve Türkiye
Yavuz Erdoğan, “Avrupa İnsan Hakları Sözleşmesi ve Türkiye”, Askeri Adalet Dergisi, 2000.
人权法
译文摘要;著作本身以土耳其语发表。
本文以发表之时为准,全面考察《欧洲人权公约》的结构、其监督机制的演变,以及该体系对土耳其法律制度的重要影响。
基本主题
- 公约的结构与改革:文章介绍公约保护基本权利与自由的使命及为此设立的监督机制。作为最重要的进展,文中着重论述1998年生效的第11号议定书所作改革:旧有的"委员会+法院"两级结构被废止,代之以受理直接申诉、常设运作的单一欧洲人权法院。这一变革加快并简化了审理程序。
- 在土耳其国内法中的地位:公约经土耳其批准而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依宪法第90条,涉及基本权利与自由的国际条约与法律相抵触时,以条约规定为准——这一规则赋予公约在国内法中的优越地位。
- 个人申诉与土耳其的保留:土耳其1987年承认向欧洲人权法院的个人申诉权,是重要一步。但文章提请注意承认时所附的限制(保留):申诉仅涵盖承认之日以后的事件、以宪法所列权利为限,以及塞浦路斯等地域性除外。
- 结论与实践影响:文章最后强调,纵有种种不足,公约对土耳其人权标准仍具重要意义。作者以"脱离公约体系,无异于不去医治病人,反把显示高烧的体温计打碎"之语点明该体系的不可或缺。在实践层面,最高法院与宪法法院等土耳其高等法院已开始将公约原则(如被告免费获得译员协助的权利、无罪推定等)直接体现于裁判之中——公约对土耳其法律实务的具体积极影响由此可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