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li Bilişim
Yavuz Erdoğan, “Adli Bilişim”, Atatürk Üniversitesi Adli Tıp Anabilim Dalı 30. Kuruluş Yıldönümü Armağan Kitabı içinde, Atatürk Üniversitesi Yayınevi, 2022.
信息技术法与网络犯罪 刑事诉讼法
译文摘要;著作本身以土耳其语发表。
本研究着眼于信息技术普及后犯罪实施与证据存储向数字环境的转移,考察在该环境中收集与检验证据的"司法信息取证"(数字取证)学科,以及土耳其实务中遇到的基本问题。作者强调,数字取证不仅对网络犯罪不可或缺,对一切证据存储于数字环境的犯罪之查明均已不可或缺。
数字取证的概念与意义
数字取证是在侦查框架内对信息系统中的电子证据进行收集、检验、分析并出具报告提交司法机关的过程。该过程旨在以合法方式达致实体真实。电子证据极易被篡改或销毁,因而该领域需要专门技能,并要求自首次接触证据之时起即依正确程序处理。
该领域的基本问题
文章将土耳其数字取证领域的问题归为六大项:
- 专业人员短缺:无论是技术专家层面,还是接触此类证据的警察、检察官与法官层面,均存在严重的培训与人员缺口。受过训练的人员因待遇更优而流向私营部门,亦是重要问题。
- 电子证据取得之难:除了在数十亿数据中定位相关证据的困难外,从社交媒体平台等境外公司调取证据时国际合作的不足是最大障碍之一。土耳其作为缔约国的欧洲委员会《网络犯罪公约》项下 7/24 协助网络未获有效利用。
- 侵犯私生活隐私:搜寻证据时,触及与犯罪无关的个人隐私数据的风险很高。
- 证据保管不当:被扣押的计算机与存储设备未在防止证据损坏的适当物理条件(湿度、温度、磁场防护)下保管;司法保管场所普遍缺乏此类设施。
- 技术装备不足:公共采购的官僚程序赶不上技术更新速度,致使取证实验室技术落后。
- 搜查扣押程序中的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34条):作者认为第134条本身既有不足,实务适用亦有偏差——数字搜查的"最后手段"原则未获遵守,通常与实体搜查一并例行作出决定;警察未经法官或检察官决定即检查手机的做法是普遍的违法现象;法律规定备份数据后返还设备,实务中却对设备"整袋"一并扣押;条文本身使用"计算机"这一狭窄概念、不允许远程(在线)搜查、要求将数据打印成纸面等,均使其难以应对当今技术。
结论与建议
作者建议在土耳其设立独立于法医学机构、拥有自主预算的司法信息取证机构。并强调应紧急修订《刑事诉讼法》第134条,使其涵盖远程与在线搜查等现代侦查权限,同时保障基本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