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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主体申请
本页为信息性译文。如有分歧,以土耳其语文本为准。
就第6698号法律第11条所列权利提出的请求,可依该法第13条及《向数据控制者申请之程序与原则公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
申请途径
- 书面:将亲笔签名的申请书连同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亲自送达数据控制者地址,或经公证人寄送。
- 电子邮件:自我方记录中登记的您的邮箱发送至 yavuzerdogan@hotmail.com。
- 注册电子邮件(KEP):以安全电子签名或移动签名签署后发送。
申请应载明的事项
- 姓名,书面申请的还须签名
- 土耳其共和国公民:身份号码;外国人:国籍、护照号码或(如有)身份号码
- 用于送达的住所或工作地址
- 如有:用于通知的电子邮箱、电话及传真号码
- 请求事项
- 与事项有关的信息和文件
答复期限
请求视其性质尽速且至迟于三十日内免费办结。如操作另需费用,可按个人数据保护委员会确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向委员会申诉
申请被拒绝、您认为答复不充分或未在期限内获得答复的,可自知悉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且无论如何自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个人数据保护委员会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