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ğlık Mesleği Mensubunun Suçu Bildirmeme Suçu
Yavuz Erdoğan, “Sağlık Mesleği Mensubunun Suçu Bildirmeme Suçu”, Legal Hukuk Dergisi, 2009.
刑法 卫生法
译文摘要;著作本身以土耳其语发表。
本文考察《土耳其刑法典》第280条规定的"医疗职业人员不报告犯罪罪"。该条课以医疗职业人员将其执业期间遇到的犯罪迹象通报主管机关的义务,旨在保障司法体系的运转,规制对象主要是私立医疗机构的从业人员。
法律框架与受保护法益
第280条位于"妨害司法罪"一章;其保护的基本法益是国家司法职能的完整履行与公共秩序的维护。本罪的侦查与追诉不取决于告诉,依职权进行。可处刑罚为一年以下监禁。
犯罪构成要件
- 主体:本罪是并非人人可犯的"身份犯"——行为人须为不具公务员身份的医疗职业人员。依第280条第2款,"医疗职业人员"涵盖医师、牙医、药师、助产士、护士及其他提供医疗服务者(如化验室人员)。医疗人员在公立机构任职的,则构成第279条规定的"公务员不报告犯罪罪"。在场医疗人员为数人时,报告义务及于全体;但其中一人报告即免除其余人的责任。
- 客观要件:医疗职业人员须在执业期间遇到犯罪已被实施的"迹象"——足以令人产生犯罪已发生之确信的任何物质痕迹或征表。报告义务不因所知犯罪系过失或故意、告诉才处理或依职权侦查而受影响:一切犯罪迹象均应报告(例如获知就诊者遭枪伤、遭受性侵害或系非法组织成员)。尽管存在迹象,仍完全不向主管机关(共和国总检察长办公室、警察机关、省长或县长官署等)报告,或迟延报告的,犯罪即告成立;有无迟延由法官依个案情事判断。
- 主观要件:本罪只能故意实施——行为人须明知报告义务而有意识、有意愿地违反之。过失不构成本罪。
与保密义务的关系及其他问题
文章提请注意第280条的报告义务与诸多法律(《刑事诉讼法》第46条)确立的"保守职业秘密义务"之间的紧张:医疗人员一面须举报因执业而知悉的犯罪,一面又须对患者信息保密。作者援引宪法"任何人不得被强迫作出使本人或法律规定的近亲属受到指控的陈述"原则(第38条第5款),主张医疗人员遇到涉及本人或其法定近亲属的犯罪迹象时,报告义务应予免除。
最后,本罪系不作为犯,能否成立未遂存在争论。作者认为:迟延报告的故意明显、而行为完成前犯罪以他途败露的情形,未遂应属可能。共犯亦属可能:非医疗职业人员可以教唆犯或帮助犯身份参与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