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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章节 · 2022

Koruma Tedbirlerinde Hukuka Aykırılığın Ceza Yargılamasına Etkisi

Yavuz Erdoğan, “Koruma Tedbirlerinde Hukuka Aykırılığın Ceza Yargılamasına Etkisi”, Avukatın Öz-El Kitabı — Ceza Davaları Rehberi içinde, Platon Hukuk Yayınevi, 2022.

刑事诉讼法

译文摘要;著作本身以土耳其语发表。

本研究论述刑事诉讼法中最基本亦最具争议的领域之一——强制措施适用中的违法情形及其对审判程序的影响。文章强调查明实体真实之目标与保障基本权利自由之间的微妙平衡,考察违法取得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与后果。

强制措施的概念与法律框架

研究首先界定"强制措施"概念:为保障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防止湮灭证据并确保终局裁判之执行而适用的措施。文中指出,拘捕、羁押候审、逮捕(审前羁押)、搜查、扣押、通信监控等措施,具有在判决之前干预基本权利与自由的性质。

适用强制措施须具备的共同前提如下:

  • 法定性:措施只能由法律规定,不得以类推方式扩张。
  • 暂时性:干预须是暂时的,不得触及权利之本质。
  • 手段性与比例原则:所采措施须与所追求的目的相称;以较轻措施能达同一结果的,不得选择较重者。
  • 迟延危险:须存在不采取措施则证据灭失或诉讼归于无果的风险。
  • 表见正当性(一定程度的嫌疑):决定采取措施之时,依卷内证据须存在表见上的正当性。《刑事诉讼法》依措施种类要求不同强度的嫌疑——单纯嫌疑、合理嫌疑、充分嫌疑或重大嫌疑。

违法性及其后果

文章的主轴是未遵守上述条件而适用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刑事诉讼法》第288条将违法界定为"法律规范之不适用或错误适用",其范围不仅及于法律,还包括宪法、国际公约及法的一般原则。

强制措施的违法适用有两项基本后果:

  • 证据禁止:以违法方法取得的材料不能获得"证据"资格。依宪法第38条及《刑事诉讼法》第206条、第217条,此类证据无论不利于还是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不得作为裁判依据。作者在讨论学说上的不同立场(绝对采纳、绝对排除、相对权衡)之余强调,土耳其法律体系采纳的是"绝对评价禁止"原则。
  • 赔偿责任:因违法强制措施受有物质或精神损害者可请求赔偿。《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为若干有限情形——被非法拘捕、羁押者,财物被过度扣押者,未被告知法定权利者等——规定了在重罪法院进行的特别赔偿程序。作者指出,对该特别程序范围之外的违法情形,应依一般规定向行政法院或普通法院起诉。第144条并规定:因和解、赦免或撤回告诉等原因诉讼终止的,就依法实施的拘捕或羁押不得请求赔偿。

结论指出:刑事司法中查明实体真实的理想,只能以合法证据实现,而不得牺牲基本人权与自由;强制措施中的恣意与违法,既造成个人受害,又因损害公正审判权而伤及司法体系的公信力。

Koruma Tedbirlerinde Hukuka Aykırılığın Ceza Yargılamasına Etkis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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