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rarlı Takip Suçu
Yavuz Erdoğan, “Israrlı Takip Suçu”, Legal Hukuk Dergisi, 2022.
刑法
译文摘要;著作本身以土耳其语发表。
本文全面考察2022年经第7406号法律作为第123/A条增入《土耳其刑法典》的"纠缠骚扰"(跟踪,stalking)罪。作者详细分析该罪的历史沿革、在比较法上的地位及其构成要件,同时就条文提出批评与建议。
历史背景与基本概念
跟踪行为于1990年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因追踪名人引发的恶性事件而首次入罪。在土耳其,该行为长期未作为独立罪名载于刑法典;经学界批评并因《伊斯坦布尔公约》所生义务,于2022年纳入立法。
为便于理解,研究界定了"纠缠"(坚持、执拗)、"跟踪"(尾随)及二者结合的"纠缠性跟踪"等基本概念。纠缠骚扰被阐释为:行为人以反复实施的跟踪、威胁或骚扰行为,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忧虑与不安。
本罪的法律分析
文章对第123/A条规定之罪的构成要件作如下考察:
- 客观要件:
- 行为:本罪为选择性行为犯。行为人须"以纠缠方式"实施下列一项或多项行为:实际尾随;利用通讯工具试图建立联系;利用信息系统试图建立联系;利用第三人试图建立联系。
- 结果:本罪为"结果犯(实害犯)",行为须致被害人"产生严重不安",或使其对本人或近亲属的安全产生忧虑。
- 主体与被害人:任何人均可为本罪的行为人或被害人。
- 加重情节:对儿童或离异配偶实施;被害人因此被迫辍学或离职;行为人系被采取禁止接近措施之人——此等情形加重处罚。
- 主观要件:不要求特定目的(动机),行为人明知并有意实施即可,即一般故意为已足。
- 特殊表现形态:虽实施纠缠行为,但未产生法定的不安或忧虑结果的,视为犯罪未遂。数人共同实施(共犯)亦属可能。作者主张本罪是妨害他人安宁罪的特别形态,且应与其后可能实施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更重犯罪分别处罚(实质数罪并罚)。
侦查、追诉与建议
本罪的侦查与追诉取决于被害人的告诉。作者对此提出批评:尤其在加重情形下,被害人可能因恐惧而不敢告诉,故此类情形应依职权侦查。
作者还认为,立法将本罪排除于刑事和解范围之外,阻断了具有保护被害人利益潜能的替代性解决途径,该禁止应予取消。作者并建议扩充加重情节,增加"出于性动机实施"与"被害人为女性"等情形。